地方法規
寶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寶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住建局、高新區管委會住建局、市質監站、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寶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寶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2月13日
寶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全市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科學規范寶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省自然資源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證一件事一次辦”集成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陜自然資發〔2022〕4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寶雞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寶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工作。
由寶雞市行政審批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由寶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實施;金臺、渭濱、陳倉、高新、鳳翔各區行政審批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由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實施。
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各縣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依法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建設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已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按照相關專業驗收規范進行自檢,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提請總監理工程師組織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監理單位應自查各階段履行質量責任情況,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資料,組織工程預驗收,在工程預驗收合格后,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其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并編制工程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復試報告,建筑節能、幕墻、室內環境、通風與空調、電梯、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檢測資料。
(七)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
(八)對于住宅工程,按照《寶雞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實施細則》(寶市建規發〔2011〕24號)的規定,進行分戶驗收并形成分戶驗收資料,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九)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質量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責令整改的全部整改到位。
(十)建設單位確需因生產工藝、二次精裝修需甩項的,需提供分項工程清單及后續處理意見。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交的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制定竣工驗收方案(對于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
(二)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7個工作日將竣工驗收通知書(附竣工驗收方案和驗收人員名單)報告負責監督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
(三)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可邀請相關單位參與驗收。
(四)建設單位按以下程序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會議:
1.建設單位宣布竣工驗收方案,現場確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資格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2.監理單位通報工程預驗收檢查和整改完成情況。
3.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施工過程質量管控情況、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4.核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確認提交的工程技術檔案資料真實性、有效性情況。
5.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驗收規范標準及方案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6.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參會專家)分別發表竣工驗收意見并給出結論。(竣工驗收是否合格)。
7.建設單位匯總參會責任主體單位項目負責人檢查情況及需要整改的問題清單。(確需因生產工藝、二次精裝修需甩項的,提供分項工程清單及后續處理意見)
8.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驗收意見不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整改完善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工作日內,向相應備案機關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序情況(含工程報建日期,用地規劃許可、工程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招投標、監督手續辦理、施工許可,施工管理工作過程基本情況、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相關內容);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資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檢測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四)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通知書。
(五)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消防驗收備案憑證(抽復查通知書)。
(六)建筑節能工程專項驗收備案表。
(七)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認可書》。
(八)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住宅工程建設單位還應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書》和《工程使用說明書》。
(十)法規、規章等相關政策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備案機關在收到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后15個工作內,對備案資料齊全的,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備意見,加蓋竣工驗收備案專用章。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三份,二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按照《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按照《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使用造成糾紛及使用人損失引起的賠償,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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