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
工程監理資料管理標準
工程監理資料管理標準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
2020年3月
目錄:
1、總則
2、術語
3、基本規定
4、監理資料管理職責
4.1總監理工程師資料管理職責
4.2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料管理職責
4.3監理員資料管理職責
4.4資料管理人員的資料管理職責
5、監理資料管理要求
5.1編制類資料
5.2簽發類資料
5.3審批類資料
5.4驗收類資料
5.5記錄類資料
5.6臺賬類資料
5.7其他類資料
6、監理資料管理與歸檔
6.1監理資料的日常管理
6.2監理資料的驗收與移交
6.3監理資料的保存
內容:
1 總則
1.0.1為規范監理資料管理,提升監理人員履職能力,充分發揮監理作用,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工程監理資料的管理。國內對外投資等境外項目可參照執行。
1.0.3工程監理資料管理,除遵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各地區、各行業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監理資料
工程監理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過程中形成或獲取的,反映項目建設客觀狀況和監理履職情況,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
2.0.2編制類資料
項目監理機構編制的,用于對監理工作進行策劃、指導,對工程質量進行評估,對監理工作進行總結的監理資料。
2.0.3簽發類資料
監理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簽署發出的,用于授權、指令、告知等用途的監理資料。
2.0.4審批類資料
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報審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審批所形成的監理資料。
2.0.5驗收類資料
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報驗的對應工程項目實體的文件資料,進行檢查驗收所形成的監理資料。
2.0.6記錄類資料
項目監理機構記錄監理履職行為和重要事件所形成的監理資料。
2.0.7臺賬類資料
項目監理機構記錄監理過程信息所形成的明細記錄、清單等監理資料。
2.0.8其他資料
除上述編制類、簽發類、審批類、驗收類、記錄類、臺賬類以外的監理文件資料。
3 基本規定
3.0.1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監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
3.0.2總監理工程師為監理資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
3.0.3項目監理機構應設專職或兼職的監理資料管理人員,及時整理、分類匯總監理文件資料,并應按規定組卷,形成監理檔案,并應在項目結束后向有關單位、部門移交需要存檔的監理文件資料。
3.0.4監理資料應反映工程實際情況和監理履職情況,并應與工程進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3.0.5監理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具有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文件資料,各方應分別對各自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3.0.6監理資料應符合地方或行業關于工程資料的相關規定,并滿足工程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
3.0.7項目監理機構宜采用信息技術進行監理資料管理。
4 監理資料管理職責
4.1 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料管理職責
4.1.1明確項目監理機構各崗位人員的監理資料管理職責,確定專職或兼職監理資料管理人員。
4.1.2組織編寫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監理工作總結,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4.1.3簽發工程開工令、工程暫停令、工程復工令、監理報告、工程款支付證書、竣工移交證書。
4.1.4在施工組織設計報審表、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施工進度計劃報審表(總進度計劃或重要進度計劃)、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工程開工報審表、工程復工報審表、工程款支付報審表、費用索賠報審表、工程臨時/最終延期報審表等監理資料簽署意見。
4.1.5在分部工程驗收報審表、分部工程驗收記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單位工程驗收記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等驗收資料上簽署意見。
4.1.6檢查各崗位監理人員監理資料管理情況,定期審閱簽認監理日志。
4.2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資料管理職責
4.2.1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編制、收集、整理,并及時向監理資料管理人員移交。
4.2.2對本專業監理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4.2.3參與編制監理規劃,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4.2.4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資料,并簽署審查意見。
4.2.5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本專業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并簽署審查意見。
4.2.6檢查、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及保護措施,并簽署意見。
4.2.7核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本專業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和復驗報告,并簽署相應資料。
4.2.8簽署圖紙會審記錄,審查工程變更并簽署意見。
4.2.9填寫監理日志,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4.2.10簽發監理通知單,復查整改情況,簽署施工單位報送的監理通知回復單。
4.2.11按有關規定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進行平行檢驗,并簽署相應資料。
4.2.12對施工單位報驗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予以簽認。
4.2.13根據相關規定,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驗收,并填寫驗收記錄。
4.2.14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和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并簽署意見。
4.2.15審查施工單位工程款支付報審涉及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額,并簽署意見。
4.3監理員的資料管理職責
4.3.1根據旁站方案的要求實施旁站,并填寫旁站記錄。
4.3.2按相關規定對于材料的取樣送檢進行見證,并填寫見證記錄。
4.3.3根據相關規定,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巡視,并填寫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巡視檢查記錄。
4.3.4復核或從施工現場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并簽署原始憑證。
4.4資料管理人員的資料管理職責
4.4.1收集、整理監理文件資料,采用信息化手段進行資料管理。
4.4.2負責與各參建單位的文件往來聯系,負責各種文件的收發、登記及整理。
4.4.3核查監理文件資料的齊全性、符合性。
4.4.4登記、填寫各類監理圖表、臺賬。
4.4.5整理歸檔工程竣工資料。
5 監理資料管理要求
5.1編制類資料
5.1.1監理規劃應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參與編制。監理規劃經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加蓋工程監理單位公章后實施,并應在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5.1.2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的規定。
旁站監理方案應納入監理規劃的“工程質量控制”章節。對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在監理規劃中制訂編制計劃。
5.1.3編制監理規劃應充分考慮項目特點和項目監理機構實際情況,做到監理目標明確、職責分工清楚、操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方法措施有效。監理規劃的內容應具有針對性和指導性。
5.1.4在實施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變化(如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等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修訂。修訂后按原報審程序經批準后報送建設單位。
5.1.5監理實施細則應在收到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后、在相應專業工程施工前編制審批完成。監理實施細則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并加蓋項目監理機構章。
5.1.6監理實施細則主要內容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的規定。
5.1.7監理實施細則的內容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并應結合專業工程特點,使其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目標明確、措施有效。
5.1.8在實施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當工程發生變化導致監理實施細則所確定的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需要調整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監理實施細則進行補充、修改,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5.1.9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約服務期間,項目監理機構應每月編制監理月報。監理月報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寫,簽字并加蓋項目監理機構章,報建設單位。
5.1.10監理月報主要內容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的規定。
5.1.11監理月報內容應全面真實反映工程實際情況和監理工作情況,做到數據準確、重點突出、語言簡練,并附必要的圖表和照片,確保監理工作可追溯。
5.1.12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合格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寫,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并加蓋工程監理單位公章后報建設單位。
5.1.13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主要內容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的規定。
5.1.14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的編制應文字簡練、準確、重點突出、內容完整,應給出明確的工程質量評估結論。
5.1.15監理工作總結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施工現場監理工作結束后,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寫,并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
5.1.16監理工作總結主要內容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的規定。
5.1.17監理工作總結內容應全面反映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行情況及監理工作成效,應針對監理工作中遺留問題或后續工作做出說明并提出相關建議。
5.2簽發類資料
5.2.1《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和《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應在建設工
程監理合同簽訂后,建設工程開工前,由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監理單位公章,書面報建設單位。
5.2.2總監理工程師發生變更時,應重新簽署《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和《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5.2.3《建設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應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后,建設工程開工前,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總監理工程師執業印章和監理單位公章,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5.2.4總監理工程師發生變更時,應重新簽署《建設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并重新辦理備案。
5.2.5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具備開工條件的,經建設單位批準后,簽發《工程開工令》,并加蓋執業印章和項目監理機構章。
5.2.6《工程開工令》參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附錄A中表A.0.2。
5.2.7當工程需要暫停施工時,總監理工程師可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確定停工范圍,并應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簽發《工程暫停令》,并加蓋執業印章和項目監理機構章。
5.2.8簽發《工程暫停令》前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5.2.9《工程暫停令》參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附錄A中表A.0.5。
5.2.10當施工現場具備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的,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
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復工報審表,符合要求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意見,并經建
設單位同意后簽發《工程復工令》,并加蓋執業印章和項目監理機構章。
5.2.11當施工現場具備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未提出復工申請的,總監理工程師可根
據工程實際情況指令施工單位恢復施工;因非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暫停施工的,具
備復工條件,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工程復工令》。
5.2.12《工程復工令》參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附錄A中表A.0.7。
5.2.13當出現或可能出現影響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時,項目監理機構可簽發《監
理通知單》,并加蓋項目監理機構章。
《監理通知單》可以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發,重要的《監理通知單》應由總監理工
程師簽發。
5.2.14收到施工單位的監理通知回復單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對整改情況和附件資
料進行復查,并簽署意見。監理通知回復單的監理簽署人應為監理通知單的原簽發人,
并加蓋監理項目機構章。
5.2.15《監理通知單》參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附錄A中表A.0.3。
5.2.16項目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在簽發《監理通知單》和《工程暫停令》后,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項目監理機構應請示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監理報告》?!侗O理報告》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并應并加蓋項目監理機構章。
5.2.17《監理報告》參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附錄A中表A.0.4。
5.2.18項目監理機構發出的《工作聯系單》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該事項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簽字,并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同意后發出。涉及重要告知內容的《工作聯系單》,應有總監理工程師簽署。重要工程聯系單可以加蓋項目監理機構章。
5.2.19《工作聯系單》參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附錄C中表C.0.1。
5.2.20《工程款支付證書》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并加蓋項目監理機構章。
5.2.21《工程款支付證書》參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附錄A中 表A.0.8。
5.3審批類資料
5.3.1工程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專業監理工程
師簽署審查意見,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執業印章和項目監理機構章。規
模較大、工藝較復雜的工程、群體工程或分期出圖的工程可分階段審批施工組織設計。
5.3.2項目監理機構除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要求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基本內容外,尚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重點審查應急組織體系、相關人員職責、預警預防制度、應急救援措施。
5.3.3對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將施工組織設計報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后,再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施工單位。
5.3.4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施工組織設計需要修改的,應簽發書面意見退回施工單位修改,修改后按原編審程序報審;施工組織設計在實施過程中如需調整,施工單位仍應按原審批程序報審。
5.3.5對于技術復雜或采用新技術的分項、分部工程,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方案。項目監理機構應在相應分項、分部工程開工前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方案,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署和總監理工程師分別簽署意見,并加蓋項目監理機構章。
5.3.6項目監理機構除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要求審查施工方案基本內容外,尚應審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5.3.7施工方案在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如需做較大的變動,仍應按原審批程序報審。
5.3.8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項目監理機構應在相應工程開工前,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專項施工方案,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分別簽署意見,并加蓋項目監理機構章。
5.3.9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論證及審查,應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執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并加蓋執業印章和項目監理機構章后,應報建設單位審批。
5.3.10項目監理機構除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要求審查專項施工方案基本內容外,尚應審查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5.3.11專項施工方案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時,施工單位應按程序重新報審。
5.3.12工程項目動工或相應工程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總進度計劃或階段性進度計劃,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分別簽署意見,并加蓋項目監理機構章。
5.3.13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單位提供的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分別編制各單位工程的進度計劃,并分別履行報審程序。
5.3.14項目監理機構除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要求審查施工進度計劃基本內容外,應重點審查施工總進度計劃是否經其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編制、審核、批準人簽字及單位公章是否齊全。
5.3.15分包工程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的施工或安裝資質和能力,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分別簽署意見,并加蓋項目監理機構章。
5.3.16項目監理機構應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要求審查分包單位資格。根據施工合同約定,建設單位對分包單位資質另有附加要求的,項目監理機構還應按建設單位要求進行審查。
5.3.17工程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具備開工條件的證明文件資料,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執業印章和項目監理機構章后報建設單位審批。
5.3.18審查工程開工報審文件資料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要求執行。
5.3.19工程停工需要復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具備復工條件的證明文件資料,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執業印章和項目監理機構章后報建設單位審批。
5.2.20當導致施工暫停的原因是危及結構安全或使用功能時,整改完畢后的證明文件資料中應有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各方共同認可的整改完成文件。復工證明文件資料需提供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文件的,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
5.3.21審查工程復工報審文件資料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要求執行。
5.3.22經項目監理機構核查,施工現場已具備復工條件而施工單位未提出復工申請的,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書面指令施工單位恢復施工。
5.3.23當施工單位提出工程變更申請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影響作出評估,會簽工程變更單并加蓋項目監理機構章。
5.3.24項目監理機構應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要求的程序處理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并形成書面處理意見。
5.3.25項目監理機構可對建設單位要求的工程變更提出評估意見,報建設單位審核。
5.3.26當施工單位提出費用索賠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費用索賠證明材料及索賠金額計算資料,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執業印章和項目監理機構章后,報建設單位審批。
5.3.27項目監理機構處理費用索賠的主要依據和程序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GB/T50319-2013)執行。
5.3.28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索賠報審表時,可附一份索賠審查報告。內容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執行。
5.3.29施工單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約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
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延期依據、證明材料及工期計算資料,
簽署臨時延期或最終延期審核意見并加蓋執業印章和項目監理機構章后,報建設
單位審批。
5.3.30項目監理機構受理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延期要求,應按施工合同約定進行處理,主要依據、程序和批準工程延期的條件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執行。
5.3.31項目監理機構在批準工程延期前,應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提出評估意見。
5.3.32項目監理機構收到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款支付報審文件資料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工程計量、結算審核及付款簽證,專業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查意見,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執業印章和項目監理機構章后,后建設單位審批。
5.3.33項目監理機構應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審查施工單位申報的工程進度款及工程竣工結算款。
5.3.34項目監理機構審查工程預付款應按施工合同約定執行;審查工程進度款除應考慮當期增加或扣減的變更金額和索賠金額外,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扣回工程預付款、扣留質量保證金;審查工程竣工結算款應按有關工程結算規定及施工合同約定執行。項目監理機構的審查意見均應附相應支持性材料。
5.4驗收類資料(房屋建筑工程)
5.4.1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及保護措施,并簽署意見。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報送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進行查驗,并簽署意見。
5.4.2《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報驗表》參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附錄B中表B.0.5。
5.4.3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應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平行檢驗。驗收合格的,應簽署意見。
5.4.4《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參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附錄B中表B.0.6。
5.4.5基槽開挖完成后,必須進行驗槽??辈?、設計、監理、施工、建設等各方相關技術人員應共同參加驗槽。驗收合格,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相應記錄上簽署意見。
5.4.6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報驗的隱蔽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5.4.7隱蔽工程報驗表參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附錄B中表B.0.7。
5.4.8檢驗批施工完成,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報項目監理機構驗收,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專業質量檢查員、專業工長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署驗收意見。
5.4.9《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參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
附錄E。
5.4.10分項工程施工完成,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報項目監理機構驗收,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署驗收意見。
5.4.11《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參照《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300-2013)附錄F。
5.4.12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完成,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報項目監理機構驗收,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辈?、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驗收。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主體結構、節能分部工程的驗收。驗收合格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驗收意見。
5.4.13《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參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300-2013)附錄G。
5.4.14單位工程施工完成,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報項目監理機構驗收,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竣工預驗收。驗收合格后,總監理工程師應簽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和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蓋工程監理單位公章后報建設單位。
5.4.15《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參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附
錄B中表B.0.10。
5.4.16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監理、施工、設計、勘察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工程驗收。驗收合格,項目監理機構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系列表格上簽署意見。
5.4.17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系列表格包括:《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等,參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300-2013)附錄H。
5.5記錄類資料
5.5.1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約服務期間,項目監理機構應每日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及施工進展情況進行記錄,一般以項目監理機構為單位進行記錄。當項目規模比較大或技術比較復雜時,也可以按監理專業組或監理標段為單位進行記錄。
5.5.2監理日志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指定專人負責逐日記錄,內容應保持連續和完整,真實反映工程現狀和監理工作情況,做到數據準確、及時、具有可追溯性。監理日志主要內容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的規定。
5.5.3監理日志可以采用紙質形式,也可以采用電子版文檔,由項目監理機構統一保管。
5.5.4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對監理日志進行簽閱。
5.5.5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報送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見證
取樣和送檢,對其過程應進行記錄,監理見證人員應在《見證記錄》上簽字,并加蓋見證取樣專用章。
5.5.6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將見證記錄歸檔保存。監理見證人員應對《見證記錄》真實性負責。
5.5.7項目監理機構應對工程實體進行檢驗、檢測、試驗的活動進行見證,形成記錄,監理見證人員簽字,并加蓋見證專用章。
5.5.8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進行旁站,并形成《旁站記錄》,旁站監理人員應及時填寫并簽署《旁站記錄》。
5.5.9旁站記錄內容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的規定,填寫應真實反映工程施工情況和發現問題處理情況,做到準確、及時、具有可追溯性。
5.5.10《旁站記錄》應由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統一歸檔保存??偙O理工程師應定期對《旁站記錄》進行檢查簽閱。
5.5.11《旁站記錄》參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附錄A中表A.0.6。
5.5.12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對施工質量進行平行檢驗,形成記錄,平行檢驗監理人員應簽字。
5.5.13項目監理機構負責整理監理例會以及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與會各方代表會簽后及時發送至參建各方。
5.5.14監理會議紀要主要內容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的規定。
5.5.15項目監理機構應指定專人記錄和整理會議紀要。記錄內容應準確如實、簡明扼要,總監理工程師應審閱會簽?!稌h紀要》應及時由項目監理機構統一歸檔保存。
5.5.16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對于危險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形成《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巡視檢查記錄》,監理巡視人員應簽字。
5.5.17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巡視檢查記錄應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執行?!段kU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巡視檢查記錄》應由項目監理機構統一歸檔保存。
5.5.18《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巡視檢查記錄》參照本標準表式5.4.1
5.6臺賬類資料
5.6.1項目監理機構宜以臺賬形式代替紙版資料留存,減少過程留存、管理紙版資料的數量,簡化監理資料日常管理工作。
5.6.2總監理工程師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組織形成項目監理機構的臺賬體系,并在監理規劃中予以明確,并在監理交底時加以說明。
5.6.3臺賬資料的錄入應由專人負責,臺賬信息應及時、準確、清晰,便于查看。
5.6.4臺賬資料的管理應由專人負責,無關人員不得更改。重要臺賬資料應以紙版與電子版兩種形式保存。
5.6.5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組織對臺賬資料進行審核,檢查臺賬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5.6.6項目監理機構宜對以下監理資料建立臺賬:
1材料、構配件進場報驗資料
2見證記錄
3平行檢驗資料
4不合格項處理資料
5實體檢驗資料
6工程款計量支付資料
7工程變更洽商資料
8分包單位資質報審資料
9工程技術文件報審資料
10測量放線驗收資料
11隱蔽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12檢驗批質量驗收資料
13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14監理指令資料
5.7其他類資料
5.7.1項目監理機構應定期對勘察文件、設計文件和合同文件等其他類監理資料進行清點、整理,做好登記,分類存放。17
5.7.2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和審核勘察文件、設計文件,分析合同文件,對所發現的問題應通過建設單位進行解決。
5.7.3項目監理機構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參與會簽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文件。
5.7.4對涉及勘察文件、設計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變更調整,項目監理機構只接受建設單位發放的變更調整文件。
5.7.5項目監理機構應在勘察文件、設計文件和合同文件上標識清楚變更調整內容,并注明變更調整編號及日期。
5.7.6項目監理機構應將變更調整文件作為勘察文件、設計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補充文件,一并登記歸檔。
6 監理資料管理與歸檔
6.1監理資料的日常管理
6.1.1監理文件資料應編目合理、歸檔有序、整理及時、存取方便、利于檢索。
資料應統一存放在同種規格的檔案盒中,檔案盒的盒脊應標識文件類別和文件名
稱。檔案盒中應有卷內目錄,文件應按順序進行存放,不得混放。
6.1.2監理文件資料應保存在固定地點、環境適宜,防止損壞和丟失。保存地點如需調整,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專人在文件轉移前后分別對文件進行清點并留有記錄。
6.1.3監理文件資料收發應由監理資料管理人員負責,并及時登記。監理文件資料借閱必須通過資料管理人員履行手續。
6.1.4監理資料的收集和整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監理文件資料收集由資料管理人員負責,各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審核、整理本專業的監理資料,按時交于資料管理人員。
2收集歸檔的監理文件資料應為原件,若為復印件,應加蓋報送單位印章,并由經手人簽字,注明日期和原件存放處。
3監理文件資料應與工程進度同步進行,及時進行收集、整理,防止資料遺失和損毀。
4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整理、分類匯總監理文件資料,并應按規定組卷,形成監理檔案。
6.2監理資料的驗收與移交
6.2.1工程竣工驗收前,項目監理機構對監理文件資料進行整理,按相關規定進行組卷和成冊,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文件資料進行審核驗收。項目監理機構結束現場工作后,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向監理單位按相關規定移交監理文件資料??偙O理工程師應及時將監理檔案送公司技術負責人審閱后移交監理單位保存,并與監理單位檔案管理人員辦理移交手續。
6.2.2項目監理機構應將移交建設單位的監理資料及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監理資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套數移交給建設單位,并辦理移交手續。屬于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工程監理檔案文件,由建設單位匯總,參加由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對工程監理檔案資料進行預驗收,配合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辦理移交工作。
6.3監理資料的保存
6.3.1不同類別資料的保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生產管理相關監理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管理相關監理文件資料一般應保存到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工程竣工移交后相關資料可以不再保存。
2質量控制相關監理文件資料
1)材料、設備構配件報驗資料一般應保存到單位工程竣工審計完成后。
2)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過程質量控制資料一般應保存到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
3)子分部、分部工程一般應保存到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5年。
4)中標通知書、監理合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記錄等業績證明類資料一般長期保存。
5)有明確存檔單位資料,監理單位可只保存相關臺賬。
6)長期保存資料由監理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3造價控制相關監理文件資料
1)造價控制相關資料一般保存到竣工結算完成后2年。
2)監理單位對于造價控制認為有必要較長時間保存的,由監理單位自行確定保存時間。
6.3.2需要長期保存或5年以上保存期限的資料,必須保存紙質原件。 紙質版到保存期限后銷毀前,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宜保留原件掃描件。
6.3.3工程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監理檔案保存期限。
監理文件資料參考保存期限見表6.3.1.20
表6.3.1監理文件資料保存期限
本內容轉載自中國建設監理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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